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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电子显示屏广告 存在的问题及处罚如何定性的

发布时间:2019-06-08
摘要: 当前,LED电子显示屏广告在商业街道比比皆是,因其发布户外广告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而被商家广泛应用。商家利用LED电子显示屏打着各种各样的广告招揽生意,增强消费者购买的信心。...

  摘要:当前,LED电子显示屏广告在商业街道比比皆是,因其发布户外广告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而被商家广泛应用。商家利用LED电子显示屏打着各种各样的广告招揽生意,增强消费者购买的信心。但其中不乏夸大其词、虚假宣传等不符合实际的内容,商家进而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

  商家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发布广告可能会导致两个法律问题:一方面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另一方面是广告内容含有虚假宣传、夸大不实及违反相关用语准则。其主要法律依据,一是对于LED电子显示屏发布户外广告需经审批的问题,国务院《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明确的规定:“利用户外场地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屏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二是关于广告用语不规范、违反相关用语准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九条)则对广告用语进行了规范。另外,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此都有明确要求。

  据了解,针对商家擅自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理比较简单,可以直接利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进行处置:“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而针对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发布的户外广告用语不规范,存在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夸大不实等内容的,在《广告法》里很难直接找到对应的处置罚则,因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都涉及到广告费用的计算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确定商家门头安装的LED电子显示屏播放广告的费用,因为此类广告为商家利用电脑操作并随机播放,并没有通过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制作,除了制作LED电子显示屏的成本,播放的广告本身并不产生广告费用,因而不能直接利用制作LED电子显示屏的价格来计算广告费用。

  然而,既然商家播放广告已产生法律后果,造成事实上的违法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到底以何种法律处罚,工商行政部门讨论产生了三种处理意见:一是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查处,再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二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确定广告费用。三是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根据讨论,如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应是《广告法》没有明确的内容。现《通知》中已明确,为执行《广告法》的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行为而作的规定,则应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确定LED电子显示屏的广告费用,即“比照违法当事人同类广告的收费标准确认”。为此,应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同时根据《通知》要求到当地广告市场确定同类广告费用,再根据此费用确定处罚额度。如有消费者举报、投诉等前提条件,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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